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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址磐石市**镇**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21时许,驾驶吉E****0号北京威龙牌货车,行驶至磐石市**镇**村北路段处,与祖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报废货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陈某某驾驶货车内的乘车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祖某某及张某某刮擦伤。磐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祖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张某某不承担本起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被传唤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能如实供述,属自首,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 25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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