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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山东省商河县沙河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济南市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鲁******小客车,沿本市天桥区东宇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时代总部西门处时,客车前部右侧与隔离绿化带内树木接触碰撞,碰撞后客车向左侧翻转并发生逆时针旋转,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张某某接触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

2020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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