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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住**村,务农。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30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14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正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汶阳镇砖西村东路段时,因未避让右方来车,与刘营由东向西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肇事,致陈某某及其妻子许桂香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许桂香之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营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许桂香无责任。许桂香系陈某某妻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与被害人系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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