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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于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5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莱西市**街道**路**街**号楼**单元**户。无前科。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14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7日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08线莱西段由西向东行驶至莱西市烟台路路口处右转弯,遇被害人李某某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08线莱西段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发生相撞,致李某某死亡,经莱西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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