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4********,汉族,文化程度专科,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超速驾驶粤S3****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大道往**村方向行驶,途经本市厚街镇**路**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宋某某(男,殁年54岁,湖南省道县人)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宋某某被抛出桥面掉至桥底高坠死亡。宋某某高坠至桥底后又被由王某某(另作处理)驾驶的粤SB****中型厢式货车辗压腿部,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第二次事故中,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某符合高坠导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事后,陈某某家属已赔偿宋某某家属,并获得宋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陈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和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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