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新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辩护人梁某某,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0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以清新检诉刑诉〔2019〕193号起诉书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清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开庭审理,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4日、2019年12月9日建议该案延期审理两次,并于2019年9月12日、2020年1月8日建议回复庭审两次。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决定撤回起诉,2020年4月9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3日21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粤R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报废),沿S114线由清远市区方向往阳山县方向行驶,行至S114线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清泉湾路段时,与对向越过道路中心线,正在超车,由被害人卢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卢某某连人带车倒地后被一台大货车辗压(大货车待查),造成卢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将肇事粤R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隐藏山边树林拆取前、后号牌、凿损车架号码和发动机号码及纵火烧毁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与在逃的不知名车辆驾驶人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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