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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永福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永福县百寿镇永宁州南门街撞到被害人成某某,后立即将成某某送医救治,并打电话报警,成某某于同月4日死亡。经检测,陈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8.3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月14日,经永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黄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由陈某某负责成某某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并一次性支付100000元赔偿费用,现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1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毓波,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80217181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永福县百寿镇城内街53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毓波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毓波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永福县百寿镇永宁州南门街撞到被害人成老小,后立即将成老小送医救治,并打电话报警,成老小于同月4日死亡。经检测,陈毓波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8.3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同月14日,经永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陈毓波与被害人家属黄玉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由陈毓波负责成老小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并一次性支付100000元赔偿费用,现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陈毓波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毓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1年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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