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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汴祥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68********,汉族,初中,农民,非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住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豫A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郑民高速北半幅由东向西行驶至50KM处,与因故障停在应急车道内江某某驾驶的豫NE****(豫NRN9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豫A8****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贾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受伤、两车及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认定,陈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江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贾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陈某某、贾某甲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不起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证实了被害人的死因情况;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概貌;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1张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具有自首法定的从轻情节,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取得了近亲属的谅解,就近亲属谅解情况已进行复核,无信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祥符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祥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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