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306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住德阳市罗江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谢先国,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操作无号牌叉车沿108国道由罗江方向往绵阳方向行驶,行驶至108国道2100KM+800M路段时左转弯与相对方向,被害人彭某某驾驶的川******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被害人彭某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4日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交通事故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为:陈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彭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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