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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1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罗江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罗江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川B***** “福田”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载货沿成都市新都区石木路由石板滩向木兰方向行驶。1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车行至石木路创飞路路口由最左侧车道往右变道右转弯,遇被害人黄某某驾驶悬挂川A*****号牌的电动二轮车同向行驶至该路口,双方发生碰撞,致黄某某当场死亡(经120医护人员确认) ,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观恶性不大,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10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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