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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1261990********,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2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湘M*****小型汽车,从新田县县城方向往宁远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新田县十字圩加油站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乐某某驾驶号牌为湘M*****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乐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11月26日,经新田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乐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时电话报警,在现场被交警抓获,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2020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家属与被害人乐某某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自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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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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