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9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49********,汉族,小学文化,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7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一辆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沿群贤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钱东社区附近,疏于观察防范,与由北往南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缪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缪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经鉴定,缪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其他从重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方并获得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