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0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湘******重型半挂牵引车、湘*****挂车从S217线沿珍珠路往湖塘路方向行驶,途径珍珠路与X015县道交汇处停车,后沿X015县道往东安竹木町镇方向再次启动时,将道路上通行的行人郭某甲撞倒,造成郭某甲受伤,经永州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27日11时50分许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凰园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由陈某某负主要责任,郭某甲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报警、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于2020年4月28日向被害人近亲属予以赔偿,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4.永大正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501号、永潇湘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且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双方和解,取得谅解;被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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