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207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住包头市**街道**园**栋**单元**号,现住绵阳市涪城区**小区**幢**室。2020年6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 月3 日12时35分许,陈某某驾驶川AT****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至江油市江彰大道涪江五桥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同方向正在直行通过路口的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陈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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