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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六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93********,汉族,中专文化,六合**快递公司职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营**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王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宋清清、被害人近亲属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18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苏AB****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区横梁街道兴镇路558号路段,撞到饮酒后在该路段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乙,造成事故,致王某乙当场死亡,车辆损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经鉴定,王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王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履行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甲、丁某某的证言;

3.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6. 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起诉。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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