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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5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宝应县********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2时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苏K8****号小型轿车在扬州火车站二楼平台由东向西起步过程中,未注意车辆周围情况,致使车辆撞向前方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王某某又与前方同向停放的轿车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前方停放车辆的车主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王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起步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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