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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汨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住汨罗市**居委会**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5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19时45分许,被不起诉陈某某驾驶湘******号小型越野车载着何某某、周某某、谢某某从长沙县开慧镇回汨罗市区。在车辆行驶至G536国道古培镇雨坛村杨柳片区路段时,遇行人许某某通过人行横道,被不起诉陈某某未停车让行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车辆撞上许某某,造成许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不起诉陈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一方与被害人家属一方就赔偿达成了协议,被害人家属从被不起诉一方及保险公司共计获赔847122元。被害人家属书面请求免除被不起诉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收条、保险公司赔偿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周某某、骆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4. 岳民声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91号鉴定书、岳平安司鉴所(2019)交鉴字第622号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一方就赔偿达成了协议,被害人家属书面请求免除被不起诉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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