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以洪公(交)诉字(2020)187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早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川ZA****小型面包车搭载被害人冯某某沿大峨眉国际旅游西环线由瓦屋山方向往洪雅县城方向行驶。8时20分行驶至洪雅县大峨眉国际旅游西环线17KM+400M(小地名:牌坊坝)时,因超速行驶与路中花台相撞后侧翻,造成冯某某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受伤,川ZA****号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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