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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安徽省怀远县唐集镇******号,现住浙江省黄岩区新前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黄岩HY821103号电动自行车,从黄岩北洋村方向驶往黄岩双丰村方向,05时24分许自西向东行驶至黄岩锦川路228号对出路段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与伤者一起前往医院,在医院等候交警。经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二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被害人身份证明、驾驶人和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卢文斌、卢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及被鉴定人尸体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及车辆照片、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较好;2、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3、系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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