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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4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浙JC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武义县柳四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14时32分,当车行驶至武义县柳四线2km+0m金山尖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车损、潘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路人报警,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潘某某无责任。

经鉴定,潘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获得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并履行完毕,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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