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琼A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琼A****半挂车沿海口市美兰区海榆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日6时许,陈某某行至灵桂路路口,闯人行横道绿灯向右实施转弯,适遇被害人吴某某(男,殁年26岁)驾驶海口23****电动车同乡在非机动车道内直行,导致半挂车右侧储物箱与二轮电动车右侧车身护杠后端等部位接触碰撞,吴某某连车带人摔倒在地,吴某某被半挂车右侧第三、四、五轮胎碾压,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陈某某并未发觉事故发生,驾车直接驶离现场。当日11时许,公安民警根据道路监控视频锁定陈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海南省文昌市**镇**厂查获。当日下午公安民警口头传唤陈某某到事故处理大队接受询问。2019年12月12日,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陈某某驾驶灯光、反光标识、安装防撞护栏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闯人行横道绿灯,以及右转弯未让非机动车道内车辆先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2月23日,陈某某一方向吴某某家属赔偿人民币86万元后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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