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64号

被不起诉陈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81954********,汉族,小学文化,深圳**保洁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住广东省深圳市西丽塘朗老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6时19分许,李某某驾驶粤VDS****号小型轿车沿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大道辅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崇文花园路段时,该车车头左侧与塘朗老村左转弯驶入留仙大道辅道由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搭载王某某)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9日死亡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粤VDS****号小型轿车通过视频画面时行驶速度范围约44km/h~48km/h。2020年1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山大队做出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2019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口头传唤陈某某到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亦已经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