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18时05分左右,陈某某驾驶鄂A*****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至**处,因对向车辆灯光刺眼,对前方路面观察不清,贸然行驶,将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付某甲撞到,造成付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机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2.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付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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