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31965********,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镇**街**号,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小区。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5日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鄂C****7灰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汽车搭载其母亲戈某某(殁年82岁)由郧西县**镇往**镇方向行驶,行至**水库甘钦线1583.49KM拐弯路段时,车辆冲出道路右侧后侧翻着火,造成戈某某死亡、陈某某受伤及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2日经郧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此事事故全部责任,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取得了被害人其他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