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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7********,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系武汉中原**研发**。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鄂A****R小型普通客车,沿鄂州市大桥路葛山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葛山大道东润商砼门前路段时,因超速行驶且未看清路面情况,与自西往东骑行人力三轮车横过马路的被害人万某某(女,殁年59岁)发生碰撞,造成万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万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部损伤,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拨打110、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

同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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