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21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湘A*****小型汽车沿沅江市**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镇**加油站路口时,未确保安全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同方向行驶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淮海”牌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胡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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