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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2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持A1D驾驶证驾驶湘******小型轿车,沿衡枣高速祁东连接线由祁东县城方向开往过水坪镇方向,行驶至衡枣高速祁东连接线过水坪镇年湖村9组地段时,与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准备超车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害人唐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邓某某、胡某某两人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拨打了报警及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接受调查。

经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被害人唐某某家属及胡某某的谅解,现已赔偿了被害人唐某某家属除保险款外105000元,后续与唐某某、胡某某的保险赔偿金额全部归被害人唐某某方所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方的损失,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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