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6时30份许,被不起诉人人陈某某驾驶辽H****2轻型普通货车在盖州市陈屯镇杨店村被害人吴某某家门前处由西向东倒车行驶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与行人吴某某相撞,造成吴某某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的后果。经盖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某拨打110、120,并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行为。陈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但本案系过失犯罪,陈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且案发后自动投案,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社会危险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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