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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南安市**镇**村**号其家出发,沿省道215线由永春县往泉州市方向行驶,于18时30分许,行驶至省道215线280公里700米(南安市**镇)路段时,遇前方从路左往路右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采取制动措施避让不及,致其车前部碰撞到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主动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刘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28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3月4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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