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闽B*****小型汽车沿天妃路从莆田市荔城区阔口往荔城区新度镇方向行驶,途经天妃路正荣润城路段时未停车让行,与正在通过人行道的被害人万某甲发生碰撞,造成万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19年10月12日,万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万某甲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万某甲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已赔偿死者家属万某乙、谈某某(保险公司理赔及法定赔偿外)损失人民币408888元,并取得谅解。
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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