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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虞检刑不诉〔2020〕78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员工,住绍兴市上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16日6时16分许,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东达街濠桥村路段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马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某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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