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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蓝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69********,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湖南省蓝山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4时50分,陈某某持“C3”驾驶证驾驶装载水泥湘******自卸低速货车,途径蓝山县洪观乡高家村路段时,刮撞行人邓某某,造成邓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后保护现场等待民警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蓝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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