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灞检公诉刑不诉〔2018〕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幢**单元**层**,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9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8年6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陕A****0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西安市灞桥区秦汉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西客运专线”桥下附近时,将自东向西骑自行车至此的被害人刘某某撞倒致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灞桥区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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