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222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镇**村,现住吉林省靖宇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靖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8时0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吉F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抚公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8公里加100米处时,与同方向葛某甲骑行的人力三轮车尾部相撞,造成葛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后去往抚松县医院治疗,病情稳定后于2020年10月29日早到靖宇县公安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近亲属程某某、葛某乙、葛某丙、葛某丁与陈某某家属就赔偿签订协议的同时于2020年11月9日出具谅解书,对陈某某交通肇事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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