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公诉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暂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建筑工地,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内蒙古居延律师事务所律师尹磊。
本案由额济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2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蒙M*****号小型轿车,搭载王某某、赵某某、徐某某,在额济纳旗策克口岸沿边防四连砂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公里处路段时,驶下路面翻车,造成车辆受损,驾驶人陈某某、乘车人王某某、赵某某、徐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6月13日额济纳旗公安局聘请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徐某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经鉴定证实徐某某死亡原因系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2020年6月12日额济纳旗公安局聘请宁夏博瑞司法鉴定中心对案发时的车辆行驶速度进行检验鉴定,证实受检的车辆发生事故瞬间速度为83 Km/h-86Km/h。
2020年7月8日额济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施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态度诚恳,认罪悔罪态度好,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拉善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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