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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2000*******,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方向盘式三轮汽车搭载黄某某、陈某甲从附城镇仙来村方向往附城镇爱莲村方向行驶。时至当天2时18分许,行驶至雷州市附城镇仙来路南泮洋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黄某甲驾驶并搭载黄某乙、高某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黄某乙、高某某三人受伤,黄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陈某某、黄某某、陈某甲等三人积极送伤亡人员往雷州市人民医院救治,主动接受侦查机关的询问,在接受询问中作虚假证言,均作证是黄某某驾驶无号牌方向盘式三轮汽车。2020年6月1日,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是: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且双方的行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相当。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作证是其母亲黄某某驾驶无号牌方向盘式三轮汽车肇事,隐瞒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责任,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认定陈某某承担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黄某甲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黄某某、陈某甲、黄某乙、高某某无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作证其母亲黄某某是司机,但该行为并不属于逃跑行为,也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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