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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区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区滩营乡**村**组3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桂E****9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被害人陈某甲沿防城区X263线由防城区大菉镇那丁村向滩营乡平旺村方向行驶,行驶至防城区X263线10KM+800M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王某驾驶的桂P****0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陈某甲当场死亡。案发后,陈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在此事故中无责任。到案后,陈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陈某某分期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5万元并已赔偿人民币80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成立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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