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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罪)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80********,汉族,高中肄业,**车**。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镇**村,住鄂州市鄂城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1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鄂G****8重型特殊结构**车沿碧黄线自东向西方向行驶至本市鄂城区碧石渡镇李边村万家湾路段时,因**车侧向安全距离预留不足,与右前方同向行驶的何某某驾驶的鄂G****0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引发摩托车左倒并前滑,导致乘坐摩托车的被害人陈某乙(女,殁年32岁)被上述**车的右侧车轮碾轧,造成陈某乙当场死亡及何某某、摩托车乘员陈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陈某乙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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