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公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湘******轻型普通货车由靖州县****方向沿永平路往靖州县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靖州县**路****路口路段时,将行人彭某某、唐某某、彭某撞倒,造成唐某某死亡、彭某某和彭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主要责任。经鉴定,死者唐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机械性颅脑损伤死亡。事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2019年9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得到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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