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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检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6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住崇仁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9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本院批准逮捕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廖建高,系江西省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7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赣C8****轻型自卸货车由崇仁县***区往崇仁县城方向行驶,途经崇仁县**红绿灯路口时,遇黄某某驾驶抚临时63***二轮电动车(后座载黄某甲)在其前方同向行驶,因陈违规变道超车致使货车右后侧碰撞该二轮电动车,二轮电动车后座的黄某甲摔倒在地并遭货车后轮碾压。事后,被害人黄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性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此外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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