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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代替考试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沙检刑不诉〔2020〕第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垫江县,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 组**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让“枪手”邹某某(另案处理)在重庆大学代替其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邹某某在考试结束后被当场抓获。

2019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考试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

2.证人邹某某、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之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但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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