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19〕8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7时许,陈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号**房的住房内,与共同居住的母亲刘某某因为养猫问题发生激烈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某某将猫扔到楼下。陈某某到楼下遍寻不得而情绪激动,因怀疑猫被楼下住户藏起来,遂在阳台高喊“不把猫交出来,我就开煤气炸了整栋楼”之类的话语,见无人理睬,其就前往厨房把已无法自动点火的煤气灶(管道煤气)开关打开数秒,致使煤气泄漏若干后再关闭。随后,再次重复扬言炸楼、寻猫未果后再次将煤气灶开关打开数秒致使煤气泄漏若干后再关闭、继续在阳台呼喊“不交出猫就炸楼”之类的话语等行为。
后邻居麦某某到现场劝解陈某某,闻到煤气味后报警,后公安人员、消防人员和煤气公司人员先后到场。民警到场后将陈某某从家中劝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释放管道煤气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14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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