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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伤害案、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现住临沂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再次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9日补充侦查后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17日16时许,陈某某、陈某某在兰陵县神山镇***村,因琐事与李某某及其妻子密某等人发生打斗,涉嫌聚众斗殴罪;2016年8月14日11时许,陈某某、刘某某(已判刑)在其本村村委办公室因琐事与李某某发生打斗,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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