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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证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互检公诉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互助县**镇**街**号**号楼**单元**室,住互助县**镇**小区**单元**楼东,系互助县**公司职工。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月**日**时**分,刘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其血液中的血醇浓度为339.7mg/100ml)驾驶青A****小型普通客车在互助县**镇**街被查获。2019年3月26日经互助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侦查、审查起诉期间,为不让其丈夫刘某某受到处罚,明知刘某某已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仍多次故意作虚假陈述,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互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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