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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证案)_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尔沁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科尔沁左翼后旗**苏木**组**号,现住科尔沁左翼后旗**镇**小区**单元**楼东。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伪证罪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2时许,万某某(已判决)与候某某(法定不起诉)在甘旗卡镇蓝天下东门斜对面的一家火锅店饮酒后,万某某驾驶候某某的蒙G*****起亚牌小型轿车载着候某某,沿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甘旗卡街由西向东行驶时,被科尔沁左翼后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候某某作为车主害怕担责任,于2019年11月25日18时左右,万某某、候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一起到甘旗卡镇“**印刷厂复印社”写了一份车辆买卖假合同,陈某某作为见证人在该合同上签字。事后于2019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找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核实时谎称蒙G*****号起亚牌轿车是万某某的车,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陈述。

本院认为,陈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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