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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5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62********,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张家港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6月5日经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受郭某某指使,在作为证人作证过程中,故意做虚假陈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谎称通过其银行卡归还张家港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140万元系根据蒋某某的指使操作,隐匿上述资金实际系张家港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部流转的事实。导致蒋轲合同诈骗案中部分事实未被查清。

2020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辩护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起诉书、判决书、庭审记录等书证;

2.证人郭某某、于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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