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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四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69********,汉族,中技文化,**公司职工,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门**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园**里**号楼**门**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海滨派出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假离婚证并使用该证件到天津**银行申请贷款。2019年2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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