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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诈骗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9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三亚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2月14日,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2月6日),因该案系复杂案件,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21日)。

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8月27日,被害人王某甲前来我单位报案称:有一名叫慕某某的男子使用其公司(三亚**服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证明材料和劳动合同前往三亚市政务中心办理落户事宜,据慕某某和边某某的陈述,慕某某的落户相关材料是慕某某老婆边某某委托王某乙代为办理,后王某乙辞职,并将慕某某的落户相关材料移交海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某跟进,后期边某某直接和陈某某对接落户事宜,且边某某让其叔叔王某丙通过银行柜台向唐某某的账户转了25000元人民币的服务费。据陈某某供述,唐某某为其公司上司,并由唐某某指定客户打款的账号。2018年7月19日,严某某受林某某委托,将慕某某办理落户的材料从海口带至三亚,并在三亚市政务中心门口将材料交给慕某某本人。随后,公安机关对慕某某办理落户的相关材料进行司法鉴定,经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从慕某某提供办理落户材料中“三亚**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劳动合同》上的印文与三亚市**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印文样本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2.2018年6月期间,报案人边某某通过卖房中介认识了一名自称可以办理在三亚落户的男子王某乙,随后边某某通过微信添加了王某乙的微信(微信号:w某某,昵称:世某某)与其聊天,王某乙本人自称可以办理落户海南事宜,被害人边某某将其老公慕某某的基本情况以及现有的落户条件告诉王某乙,王某乙称可以帮忙办理落户三亚,慕某某缺失的落户材料可以帮忙搞定,犯罪嫌疑人王某乙主动向边某某提出需要交纳25000元人民币的服务费,然后为其准备好落户三亚的材料。2018年6月29日,边某某让其叔叔王某丙在黑龙江省庆安县工商银行中央大街支行通过柜台向王某乙指定的账户(户名:唐某某),账号:62122622010********)转了25000元人民币,王某乙从服务费中获利7500元人民币,后王某乙辞职,并将慕某某的落户相关材料移交海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某跟进,后期边某某直接和陈某某对接落户事宜,2018年7月19日,严某某在三亚市政务中心门口将落户材料交给慕某某本人,但是慕某某的落户事宜至今也没有办理下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吴树青

书 记 员:陈日丽

20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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