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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诉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连州市,住连州市******号。

辩护人邓振林,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1日、10月2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9月21日、11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1年开始担任**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时,在刻制了**有限公司的公章并到连州市公安局备案后,又另外刻制了一枚公章用于公司经营。2016年8月25日,被不起诉陈某某暂将90%股权转让给**有限公司,由唐某某出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陈某某将**有限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移交给唐某某保管。2017年5月2日,被不起诉陈某某在一份《授权委托书》上加盖**有限公司公章,委托律师参与民事案件诉讼。2017年9月28日,肖某某向连州市公安局报案,连州市公安局于同年11月27日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立案侦查。经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陈某某用于《授权委托书》上的**有限公司的公章与到公安机关备案的**有限公章不是同一印章所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某某的行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法定刑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因此,本案的追诉期限是五年。本案证人报案时间以及公安机关立案时间距离犯罪行为发生时间已经超过五年,且没有发现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关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不起诉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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