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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9********,汉族,大学本科出租车司机,目前在日喀则市**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花园,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2020年3月25日被南木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2日由本院继续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并于当日交南木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南木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

南木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其负责的南木林县**石材加工厂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未能通过,2016年10月份在日喀则市**路自己的出租房屋内使用台式电脑和打印复印一体机伪造了日喀则市**机关文件【20**】**号批复文件,并将伪造的公文用日喀则市到南木林县的客运线路车寄往南木林县由县**单位工作人员边某某签收,收到该文件后南木林县**单位按照程序对**项目进行正常的招标施工,日喀则市**机关于2019年4月22日下发了该项目的正式批复。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一次补充侦查后认本案主要证据伪造文件原件已丢失无法权威鉴定,加之本案案发时间为2016年,因时间跨度大,目前无法找到涉案相关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无再次退查的必要。故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存疑)决定。

南木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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